拖欠农民工工资将按日加付利息,欠薪负责人难逃重罚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想象依旧普遍存在,不少农民工辛苦劳作却长达数月甚至几年拿不到应有的报酬。为此人社部网站近日正在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简称条例)进行公开征集意见。《条例》拟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按日加付利息,对欠薪负责人拟加大惩罚力度。
谁负责清偿农民工工资?
人社部相关司室介绍,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和用工方式日趋复杂,各种形式和多层级的承包变化多样,导致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农民工和行政执法机关难以确定拖欠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为此,条例分情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作出规定。
对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报酬的,由该单位或其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或者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且出现拖欠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或施工任务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由发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企业允许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经营或承揽建设工程且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由该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同时,针对近年来经常出现的企业通过合并、分立、解散等方式逃避清偿工资责任的现象,条例拟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应当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决定自行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清偿的用人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在清偿前不得注册新用人单位或作为新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
农民工工资应怎样支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简称条例)拟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工资可以通过现金支付给农民工,也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工资支付银行卡。对于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法定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人社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周期,条例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分别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于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的,条例也有明确规定:应提前在该节假日或者休息日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条例明确,未根据本条例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并自拖欠之日起按日加付万分之五的利息。逾期不支付的,按拖欠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标准加付赔偿金,并对单位处拖欠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惩处欠薪负责人?
对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条例也明确提出了多项制度。人社部门监督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时,有权查询相关当事人金融账户的开户、资金变动和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人社部门责令支付所拖欠工资,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其财物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对于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的;或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人社部门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这些失信对象会面临哪些联合惩戒?条例拟规定,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高档生活消费等方面予以限制,并限制乘坐飞机、动车、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此外,建设单位未落实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未依法提供预付款导致工程款拖欠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同时,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未批先建、建设资金不到位、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条例提出要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如何预防拖欠工程款?
人社部相关司室负责人介绍,建设单位在资金没有保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甚至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不能及时拨付工程款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施工单位以发生工程款纠纷为由拒绝结算的情况时有发生的主要原因。为了预防因拖欠工程款导致的农民工欠薪,条例拟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落实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未落实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行业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在所需资金的安排上,条例拟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的计量周期或者工程进度结算办法,并可以约定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
对于欠薪的责任,征求意见稿明确,承包单位因发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项导致拖欠工资的,由发包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项为限先行垫付所拖欠的工资。同时,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转包,发生拖欠为该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由最初转包的发包单位承担清偿所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代发工资义务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何解决施工方欠薪?
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高发地。对于如何保障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拟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时,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按期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程建设领域还将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通过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及管理。未订立劳动合同并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以及未在指定的银行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开具银行或保险公司保函的将被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