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票送达费收千元,涉事工作人员被辞退
北京时间四月十日消息。据媒体相关新闻报道了解到,法院送传票本属于正常法律工作流程,可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法院这名工作人员却向案件原告收取了高达一千元的传票费用。
该工作人员目前已被辞退。4月8日晚,对于法院是否有相关收费规定,以及对涉事工作人员任立军的行为是否知情的问题,该法院院长何耀新称,法院没有任何有关的收费规定:“这确实属于任立军个人行为,我们坚决杜绝类似的情况发生。”何耀新称,法院 党委会8日下午开会决定,要求任立军退回原告孙方海1000元,同时解除任立军的聘任合同,将其开除。
法院给被告送传票,却让原告承担千元“送达费”,地方法院发生如此咄咄怪事,分明是在打法律的脸。该法院院长称此事纯属工作人员“个人行为”,对此,我深表怀疑。
法院给被告送传票,倘若要收费,也应该向被告收取,这是正常的思维。可是,法院工作人员反而向原告索要“送达费”,已经够荒唐的了。更为奇葩的是,送个传票居然敢索取千元,法院岂不是比邮局、快递公司更能赚钱?
可是,涉事人员却理直气壮地认为自己收费合理。任立军向 记者表示,他的确向孙方海索要了1000元“传票送达费”,没有义务承担异地送达传票的费用,“我自己开车去送,来回吃饭、住宿这些费用(一直)都是原告来出。”
如果算上开车送往异地的交通费、食宿费,1000元还是比较“公道”的,可问题是,为什么要开车送传票呢?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需要原告支付传票送达费,诉讼过程中并无“传票送达费”这项费用。2015年,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邮寄费用问题的通知》,明确即便是法院以专递方式邮寄诉讼文书,其间发生的送达费用也已包含在省法院办案专款的邮寄费用中,不应由诉讼当事人另行支付。
既然传票应以邮寄的方式送达,涉事法院却由人工送往,本身就是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根本不存在“传票送达费”这项收费,涉事法院工作人员不仅向原告索要这项费用,而且金额高达千元,是原告应付案件受理费50元的20倍!法院工作人员索要这笔完全不必要、不合法、不合理的费用,纯属敲诈勒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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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于,任立军此举究竟属于“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虽然任立军是法院的聘用人员,即“临时工”,但此事也不能让他一个人背锅。虽然“法院没有任何有关的收费规定”,但也不代表法院不知情。
试问,既然是法院派他去送传票,就属于职务行为,怎么能说是“个人行为”呢?再说,传票应该用邮寄还是人工送达,难道法院从不交代,从不过问?任立军称“我自己开车去送,来回吃饭、住宿这些费用(一直)都是原告来出”,也就是说,他一直是开车送传票的,那么,他开的是公车还是私车?他去一趟外地要几天时间,经常几天不上班,难道法院从来不知道?
此事只有两种可能,其一,法院知情,但是不批评、不制止;其二,法院不知情,只要求任立军送传票,完全不管他怎么送,至于他有没有收费,有没有用公车,有没有连续几天不上班,更是懒得过问。
以上两种情形,都说明任立军向原告索要传票送达费,属于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法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便没有包庇纵容,也对工作人员疏于教育管理。
更为蹊跷的是,孙方海称任立军是2018年6月向其收取传票送达费,并提供了他与任的转账时间记录。而该法院院长何耀新接受采访时称任立军从2018年8月才开始送达传票,时间上存在矛盾。
总之,法院工作人员收取原告“传票送达费”,绝非“个人行为”。纪检部门应该介入调查,不能任由涉事法院甩锅、“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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