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时猝死,曾送医院紧急抢救无效系心脏骤停
员工上班时猝死。北京时间二零一九年二月份的时候,陈某在通勤过程中意外晕倒在地,在进行一些紧急的抢救措施之后,陈某被送往最近的医院进行治疗,结果医院方面抢救无效,陈某死亡。
根据医院鉴定结果,陈某死亡是因为心脏骤停。事发后,死者家属情绪激愤,聚集老乡到公司要求赔偿,双方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产生纠纷。
仓山司法局建新司法所调解员第一时间介入调解。据公司高管介绍,陈某曾多次入职该公司,又多次离职,因其工作状态很不稳定,因此公司只给陈某办理了意外伤害险,尚未办理社保,无法向社保机构申请赔偿。死者家属向公司提出了70万元的赔偿,但公司负责人认为陈某死亡系心脏骤停,有其自身的先天性因素,无法接受70万元的赔偿,最多从人道主义出发给其一些补偿。
调解员认真进行了分析,认为该案虽属工伤案件,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应先行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程序需要较长时间,死者遗体长期得不到安葬,双方矛盾可能进一步激化。现当事人并未主张工伤赔偿,而是按人身损害赔偿主张权利要求调解,符合权利自治原则。调解员将调解的话题转到公司与死者员工的感情方面,从“情”“理”方面作为突破口,使死者家属的情绪逐渐恢复。调解员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责任大小确认了大体赔偿数额。又从人文关怀角度出发,要求公司负责人适当考虑死者家境以及小孩抚养等实际困难,以负责任的态度和利于问题解决等方面做公司负责人的思想工作,通过调解员的以案释法、以情说法,公司负责人同意适当提高赔偿金额,并第一时间组织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进行捐款。
最后,双方当事人在赔偿金数额及支付方式上达成一致意见:该公司分两笔向陈某家属支付丧葬补助金、死亡补助金以及亲属抚恤金等共计50万元。首笔金额20万元,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后当场支付给陈某家属;第二笔金额30万元,等陈某家属处理完陈某身后事宜后一次性付清。陈某家属表示接受并放弃其他权利主张。
过劳死简介
“过劳死”是指在非生理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正常工作规律和生活规律遭到破坏,体内疲劳蓄积并向过劳状态转移,使血压升高、动脉硬化加剧,进而出现致命的状态。2011年“过劳死”已经威胁到一线职工并向白领阶层蔓延。2011年3月台湾修“劳动基准法”,大幅提高雇主违反该法罚则的力度,防止员工“过劳死”。2012年10月一份报告显示每年过劳死的人数到达60万,过劳死尤其是青壮年过劳死现象再次称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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